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三项管理办法和规定的通知
桂建发〔2019〕1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加快形成统一规范、开放竞争、健康有序、便捷高效的市场环境,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成员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责任,规范审批流程,完善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原则,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具有一定建筑规模或使用性质、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建设工程;除此之外的建设工程为本办法所称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八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时,实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查分离。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现场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委托权限对现场评定结论负责。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和消防现场评定,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接受委托的工作结论负责,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
第九条 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包含消防设计审查(含特殊消防设计)、消防工程自验收(消防专项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等环节。
第十条 含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设有本规定第(一)至(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十)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十一)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二)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通过业务办理平台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1);
(二)消防设计文件和技术审查意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供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服务统一要求出具受理凭证(见附件1-2),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见附件1-3、1-4)。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按本办法实施特殊消防设计时,应当在工程建设规划阶段,通过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和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第十四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参加评审的专家总数不得少于7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独立出具评审意见。未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通过评审的技术资料,不得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十五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设计审查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提交的技术资料符合规定,并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可以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组,按下列程序进行消防自验收(消防专项竣工验收):
(一)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建设工程中与消防相关内容的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审阅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消防工程质量,对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全面检查;
(四)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参加验收的各方应当在消防专项竣工验收记录表(见附件2-1)上签章确认;参与消防专项竣工验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重新组织消防专项竣工验收直至合格意见一致;
(五)建设单位出具消防专项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2-2)。
第十八条 消防自验收(消防专项竣工验收)的通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设置已完成,消防电源和水源已开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发配电机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
(二)施工单位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出具符合规定的消防工程竣工报告(见附件2-3);
(三)设计单位按要求检查施工单位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的情况,出具符合规定的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见附件2-4);
(四)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符合规定的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见附件2-5);
(五)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可以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涉及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验收;
(六)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消防工程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
(七)有完整的消防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其中应当包括工程使用的涉及消防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
(八)其他专业建设工程消防专项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消防自验收(消防专项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并提供符合要求的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6);
(二)包含总平面图、建筑图在内的与消防工程有关的竣工图纸(可提供电子版图纸);
(三)建设单位组织的消防自验收(消防专项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第二十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服务统一要求出具受理凭证(见附件2-7),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消防验收申请材料和建设工程情况开展现场评定(见附件2-8),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评定结论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见附件2-9,2-10)。对现场评定结论为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现场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其他建设工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和抽查制度,包含消防工程自验收(消防专项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环节。
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具备经技术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其他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组织消防自验收(消防专项竣工验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附件3-1);
(二)施工许可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
(三)包含总平面图、建筑图在内的与消防工程有关的竣工图纸(可提供电子版图纸);
(四)建设单位组织的消防自验收(消防专项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第二十三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见附件3-2、3-3);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见附件3-4)。
第二十四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已经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通过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媒介向社会公示,抽取比例按照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进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并通过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媒介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检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见附件3-5)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不合格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建设工程,组织整改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查(见附件3-6),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见附件3-7)。
第四章 有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担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担各自相应的主体责任。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承担其相应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的从业人员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
(四)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消防专项竣工验收;
(六)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依法应当经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消防专项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建立消防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工序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落实材料进场检验制度,确保建设工程所需(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四)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专项竣工验收,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建立并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责任制度;
(二)发现不符合设计图纸、规范、技术标准和合同条款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责任方改正;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消防专项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设计实施情况和施工质量签章确认。
第三十一条 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符合相应的条件、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承担下列责任:
(一)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图纸技术审查和咨询评估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服务,审查建设工程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各类消防设施、火灾危险性分类等消防设计,以及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并对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负责;
(二)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提供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包括消防专项竣工验收和消防设施设备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通过自治区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规范技术服务和检测信息;确保检测数据资料的实效性和规范性,并对出具的技术结论负责;
(三)为建设工程提供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协助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对委托内容协助开展现场评定,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并对其工作结论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专业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时,可以征求专业工程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已办理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设工程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消防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监督管理工作和提供有关单位使用的业务管理系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加强社会信用管理,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人员资格情况、诚信记录等信息,促进公平竞争。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等媒体、媒介向社会公布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并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其他技术检查管理部门实行诚信监管联动。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情况及时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的信息互通机制,共享与消防监督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军事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第四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消防设施施工安装、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各设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1-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合格)
1-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不合格)
2-1. 消防专项竣工验收记录表
2-2. 消防专项竣工验收报告
2-3. 消防工程竣工报告
2-4. 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2-5. 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2-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7.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2-8.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2-9.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
2-10.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合格)
3-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3-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未抽中)
3-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抽中)
3-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3-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复)查不合格通
知书
3-6.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复查(消防验收复验)申请表
3-7.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复查意见书
附件1-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工程名称: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说 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法人章;没有法人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笔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未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应划去相应栏目。
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如需“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和日期并签名确认。
建设单位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工程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手机) | ||||
工程地址 | 计划开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 ||||
类 别 | □新建 □扩建 □改建(□装修 □建筑保温 □改变用途) | |||||
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设计单位 (可增加)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审图单位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 ||||||
审图编号 | ||||||
使 用 性 质 | 特殊建设工程 | 1.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场馆、□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 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 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且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9. □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0.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 ||||
单体建筑名称 | 结构类型 | 耐火等级 | 层 数 | 建筑高度 (m) | 占地面积 (m2) | 建筑面积(m2) |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储罐 | 设置位置 | 总容量(m3) | |||||||
设置型式 | 浮顶罐(□外 □内) □固定顶罐 □卧式罐 球形罐(□液体 □气体) 可燃气体储罐(□干式 □湿式) □其他 | ||||||||
储存形式 | □地上 □半地下 □地下 | 储存物质名称 | |||||||
堆场 | 储 量 | 储存物质名称 | |||||||
□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 □B1 □B2 | 保温层数 | ||||||
使用性质 | 原有用途 | ||||||||
□装修工程 | 装修部位 |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 |||||||
装修面积(m2) | 装修层数 | ||||||||
使用性质 | 原有用途 | ||||||||
消防 设施 | □室内消火栓系统 □室外消火栓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其他灭火系统 □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应急照明 □防烟排烟系统 □消防电梯 □灭火器 □其他: | ||||||||
工 程 简 要 说 明 | |||||||||
注:如有以下材料,请予以说明:
1. 专家评审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2.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
附件1-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住建消审凭字〔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你单位 年 月 日申请的 建设工程(地址: 市(县) 路 号)消防设计审查,具备了下列材料:
□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
□ 2.消防设计文件,数量: 套(大写);
□ 3.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审查意见。
□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的);
□ 5.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复印件;
□ 6.专家评审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技术资料),数量: 套(大写)。
经核,申报材料项目(齐全、不齐全),(予以、不予)受理。
需要补正第 项材料。
(受理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1-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合格)
住建消审字〔 〕第 号
:
你单位申请的 建设工程(受理凭证: 住建消审凭字〔 〕第 号, 年 月 日收)消防设计有关资料收悉。该工程位于 市(县) 路 号 。 建筑高度为 m,建筑层数为 层,建筑面积为 ㎡,设计用途 ,属 建筑。该工程消防设施主要有 。设计单位为 ,设计资质为 。依据该工程设计图纸的技术审查结论,我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同意该工程消防设计,请按照审查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资料进行施工。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用具有规定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并查验其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三、提供图纸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对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负责。
四、经此次审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如需变更,应当重新报送我单位审查。该工程竣工后,应当向我单位申报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行政许可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1-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不合格)
住建消审字〔 〕第 号
:
你单位申请的 建设工程(受理凭证: 住建消审凭字〔 〕第 号, 年 月 日收)消防设计有关资料收悉。该工程位于 市(县) 路 号 。 建筑高度为 m,建筑层数为 层,建筑面积为 ㎡,设计用途 ,属 建筑。该工程消防设施主要有 。设计单位为 ,设计资质为 。依据该工程设计图纸的技术审查结论,我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同意该工程消防设计,应当修改设计后重新申报。
二、存在以下问题:
……
三、提供图纸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对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负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收件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2-1
消防专项竣工验收记录表
第 次验收
工程名称 | ||||||
建筑规模(万元) | 建筑规模(万元) | |||||
结构类型 | 结构类型 | |||||
耐火等级 | 耐火等级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检查验收意见: | ||||||
建设单位 | 设计单位 | 监理单位 | 施工总包单位 | |||
单位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单位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单位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单位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2
消防专项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 |||||
建筑规模(万元) | 建筑面积(地上/地下) | ||||
结构类型 | 层 数(地上/地下) | ||||
耐火等级 | 建筑高度(m) | ||||
使用性质 | 项目地址 | ||||
工 程 基 本 概 况 | |||||
消防产 品 | |||||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情 况 | |||||
消防检测实施情 况 | |||||
综合评 价 | |||||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3
消防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名称 | ||||
建筑规模(万元) | 建筑面积(地上/地下) | |||
项目地址 | 层 数(地上/地下) | |||
耐火等级 | 建筑高度(m) | |||
结构类型 | 使用性质 | |||
工程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内容完成情况 | ||||
执行强制性 标准情况 | ||||
技术档案及施工管理资料整理情况 | ||||
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 ||||
质量自验结论 | ||||
其他需要说明的 问题 | ||||
分包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名): 分包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总包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签名): 总包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4
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工程名称 | ||||
建筑规模(万元) | 建筑面积(地上/地下) | |||
结构类型 | 层 数(地上/地下) | |||
耐火等级 | 建筑高度(m) | |||
使用性质 | 项目地址 | |||
质 量 检 查 意 见 | ||||
质 量 检 查 结 论 | ||||
消防设计负责人(签名): 设计项目负责人(签名): 设计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5
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工程名称 | ||||
建筑规模(万元) | 建筑面积(地上/地下) | |||
结构类型 | 层 数(地上/地下) | |||
耐火等级 | 建筑高度(m) | |||
使用性质 | 项目地址 | |||
质 量 评 估 意 见 | ||||
质 量 总 体 结 论 | ||||
专业监理(签名):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监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工程名称: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说 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法人章;没有法人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笔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
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如需“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和日期并签名确认。
建设单位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工程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工程地址 | 使用性质 | ||||||||||||
结构类型 | 耐火等级 | ||||||||||||
建筑高度(m) | 占地面积(m2) | ||||||||||||
层 数 | 地上: | 建筑面积(m2) | 地上: | ||||||||||
地下: | 地下: | ||||||||||||
类 别 | □新建 □扩建 □改建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文号 | 审查日期 | 年 月 日 | |||||||||||
施工许可证编号 | |||||||||||||
检测报告编号 | |||||||||||||
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设计单位 (可增)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检测单位 | |||||||||||||
储罐 | 设置位置 | 总容量(m3) | |||||||||||
设置型式 | 浮顶罐(□外 □内) □固定顶罐 □卧式罐 球形罐(□液体 □气体) 可燃气体储罐(□干式 □湿式) □其他 | ||||||||||||
储存形式 | □地上 □半地下 □地下 | 储存物质名称 | |||||||||||
堆场 | 储 量 | 储存物质名称 | |||||||||||
□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 □B1 □B2 | 保温层数 | ||||||||||
使用性质 | 原有用途 | ||||||||||||
□装修工程 | 装修部位 |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 |||||||||||
装修面积(m2) | 装修层数 | ||||||||||||
使用性质 | 原有用途 | ||||||||||||
原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编号 | |||||||||||||
竣工验收意见 | |||||||||||||
一、竣工验收情况
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1
设计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三、工程监理情况
监理单位(公章):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 月 日 | |||||||||||||
四、消防施工情况 专业分包单位(公章): 总承包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签名: 年 月 日 | |||||||||||||
五、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情况 检测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 |||||||||||||
附件2-7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住建消验凭字〔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你单位 年 月 日申请的 建设工程(地址: )消防验收,具备了下列材料:
□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 2. 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
□ 3. 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经核,申请材料项目符合规定,予以受理。我单位将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消防验收申请材料的内容以及建设工程现场情况开展现场评定。
□经核,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受理:□1.依法不需要消防验收;□2.提交的上列第 项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上列第 项材料。
(受理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2-8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工程名称 | ||||
建筑规模(万元) | 建筑面积(地上/地下) | |||
结构类型 | 层 数(地上/地下) | |||
耐火等级 | 建筑高度(m) | |||
使用性质 | 项目地址 | |||
开工日期 | 消防专项竣工验收日期 | |||
现场评定意见:
| ||||
消防验收经办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消防验收审批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附件2-9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
住建消验字〔 〕第 号
:
你单位报来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资料收悉(受理凭证: )。该工程位于 ,建筑高度 m,地上 层,地下 层,建筑规模 总建筑面积 m2,属 建筑。我局已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验收资料以及建设工程现场情况开展了现场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现场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二、提出相关建议
……
三、建设或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产品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四、提供消防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对出具的检测意见负责。
五、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或使用单位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许可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2-10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合格)
住建消验字〔 〕第 号
:
你单位报来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资料收悉(受理凭证: )。该工程位于 ,建筑高度 m,地上 层,地下 层,建筑规模 总建筑面积 m2,属 建筑。我局已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验收资料以及建设工程现场情况开展了现场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现场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
二、存在以下问题: 。
……
以上问题请建设单位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再申请复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3-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备案号: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址 | 建筑高度(m) | 占地面积(m2) | |||||||
结构类型 | 层数(装修) | 地上: | 建筑 (装修) 面积(m2) | 地上: | |||||
地下: | 地下: | ||||||||
检测报告编号 | 施工许可证号 | 使用性质 | |||||||
火灾危险性 类别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项目类别 | 新建 □扩建 □改建 | 原有用途 | |||||||
装修部位 |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 ||||||||
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 等级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建设单位 | |||||||||
设计单位 | |||||||||
监理单位 | |||||||||
总包单位 | |||||||||
分包单位 | |||||||||
检测单位 | |||||||||
工程基本情况 | 储罐 | 设置位置 | 总容量(m3) | ||||||
设置型式 | 浮顶罐(□外 □内) □固定顶罐 □卧式罐 球形罐(□液体 □气体) 可燃气体储罐(□干式 □湿式)□其他 | ||||||||
储存形式 | □地上 □半地下 □地下 | 储存物质名称 | |||||||
堆场 | 储量 | 储存物质名称 | |||||||
□建筑 保温 | 材料类别 | □A □B1 □B2 | 保温层数 | ||||||
使用性质 | 原有用途 | ||||||||
竣工验收意见 | |||||||||
一、竣工验收情况
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1
设计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三、工程监理情况
监理单位(公章):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 月 日 | |||||||||
四、消防施工情况 专业分包单位(公章): 总承包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签名: 年 月 日 | |||||||||
五、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情况 检测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 |||||||||
附件3-2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未抽中)
住建消竣备字〔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你单位 年 月 日向我局申请了 工程(地址: )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号: ,已具备了下列备案材料:
□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 2. 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 3. 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专项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经核,备案材料齐全,依法核发备案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方式,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备案情况可通过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查询。
(备案业务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3-3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抽中)
住建消竣备字〔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 (申报人姓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申请了 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备案号: ,已具备了下列备案材料:
□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 2. 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 3. 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专项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经核,备案材料齐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方式,该工程被确定为抽查对象,我局将于 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工程检查。
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及其检查结果将通过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依法向社会公示。
检查不合格的,将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组织整改后向我局申请复查。
(备案业务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3-4
住建消竣备补字〔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申请了 工程(地址: )的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备案号: ,并具备了下列备案材料: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2. 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可以提供电子版图纸);
□3. 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专项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经核,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上列第 项材料。请在 个工作日内补正并备案;逾期不备案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罚并确定该工程为检查对象;如已使用,该工程应当停止使用。
(备案业务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3-5
查不合格通知书
住建消竣备复字〔 〕第 号
:
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你单位 市(县) 路 号 工程(备案号: ,备案凭证文号: )已被确定为检查对象。
年 月 日,我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对该工程进行了检(复)查。经对备案申请资料审查和对工程现场检查测试,现场评定该工程为不合格。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一 ;
二 。
……
你单位应当组织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后向我局申请复查。未经检查合格,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已经使用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工程备案情况和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进行查询。
如不服本通知书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案业务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3-6
(消防验收复验)申请表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址 | ||||
建设单位 联系人 | 联系电话(手机) | |||
备案号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通知书(消防验收意见书)文号 | |||
存在 问题 整改 情况 | ||||
其他 需要 说明 情况 | 申请单位(申请人)(签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
附件3-7
住建消竣备复字〔 〕第 号
:
你单位备案的 工程(备案号: ,备案凭证号: ),经我局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复查,我局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通知书》( 住建消验备查字〔 〕第 号)进行复查,存在问题均已整改。该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复查合格。
该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合格投入使用后,建设或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产品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备案业务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
机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在建设工程中的消防检测工作,落实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责任,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提供消防检测等技术服务的社会组织。
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消防检测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引导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前,应当办理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诚信一体化平台”)入库工作。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入库申请,并在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录入企业基本信息,信息核验通过后视为入库办结,核验通过的企业信息自动推送到诚信一体化平台。
第五条 申请录入诚信一体化平台的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与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做好对接,通过本单位的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具有二维码防伪标识的消防检测报告并上传至检测监管信息系统。
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建立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库(以下简称“技术人员库”)并实施动态管理,申请录入诚信一体化平台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检测监管信息系统至少填报7名专职从业技术人员,应当包括土建、设备安装、机电、电气、给排水或暖通等与消防检测相关专业(个人可填报多个专业),其中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至少3人、取得国家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至少1人、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至少2人。入库后的技术人员应当参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工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填报的技术人员信息可自行实时更新维护。凡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工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被责令整改的技术人员3年内不得入库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技术人员。
从事消防检测的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含两个)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在消防专项竣工验收前,委托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验收,相关内容不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委托的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本规定。
现场检测开始前,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登记工程信息并上传检测方案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检测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第八条 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中上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分部(分项)检测检查合格证明》。
已实现工程检测数据实时上传的消防检测项目应当将检测数据实时上传至检测监管信息系统。
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消防检测机构上传每份检测检查合格证明至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后,在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专项验收前应当适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对辖区内所有开展消防检测业务的机构进行一次动态监管评分,每次动态监管评分条款数量按照可评分条款总数的10-20%且不多于80条在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根据动态监管评分对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检测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的,一经查实,记录不良行为信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使用诚信一体化平台及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
专家库成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成员的管理,保证专家参与相关业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消防技术服务专家的认定、入库及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遵循科学、合理和守信原则,依托信息化技术对专家库成员进行管理,采用动态管理和信用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在专家评审、培训、诚信记录的基础上建立有效反馈机制。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参与的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消防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
各地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均可在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抽取专家库成员协助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征选,为我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评审论证、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撑。专家库成员可不定期更新补充。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实行每届聘任制,任期3年,采取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的方式,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查后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受聘专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无违法违纪记录,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工作严谨,并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5年以上消防相关行业、专业管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经验,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分析鉴定能力,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较高的工程建设、消防安全领域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关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在工程建设或消防安全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优先考虑)。
第九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专家职责,长期不参加评审及相关活动;
(二)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三)身体状况不适应专家评审及相关工作;
(四)本人提出解聘要求;
(五)其他客观情况。
第十条 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如期圆满完成既定工作,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行为发生,视为良好信用行为,应当给予褒奖。
违反工作纪律,技术结论有失客观公正,视为不良信用行为,应当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按专业类别和学术专长分类,按需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会应成立专家组,所需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总数不少于7人,由抽取专家推选组长。
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评审意见,存在不同意见的,应当另行注明。
第十三条 与申请评审的单位或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由专家组组长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审事项、纪律和要求;
(二)组织查阅申请材料,核查原始材料;
(三)进行实地核查或技术论证;
(四)进行质询;
(五)组织专家讨论,每名专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六)专家组表决,宣布明确的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应当形成纪要和意见,并填写专家组评审结论意见表,由参加评审的专家签名确认。
专家评审纪要应当包括评审基本情况和评审结论及其依据、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情况等。
第十六条 专家库成员可以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建设工程防火技术规范和实施办法的修订;
(二)参与和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活动,提供技术支撑;
(三)参与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评审论证;
(四)参与组织建设工程督导调研、防火技术课题研究、提供决策咨询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五)对相关的火灾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指导和建议。
第十七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作规程;
(二)保证客观公正,对评审意见及相关工作结果负责;
(三)不得泄露其他专家个人意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事项,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向社会公开专家组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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